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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教務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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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教師教學質量測評數據采集與統計辦法
          2014-05-14

              教師教學質量評價由督導團評價數據(40分)、教務處評價數據(5分)、學生評價數據(30分)及教師所在單位評價數據(25分)構成。

          一、督導團評價數據(40分)及教務處評價數據(5分

              該評價分為兩部分,第一部分為教師課堂教學質量評價;第二部分為教師畢業設計(論文)指導質量評價。

          1.課堂教學質量評價:

              根據督導團的評分,以系部為單位對教師進行排名。排名第一的教師為滿分40分;排名最后一位的教師該項得分為40*60%=24分;排名中間的教師,其得分在24~40分之間等分計算。

          2.畢業設計(論文)指導質量評價:

              由教師所指導學生的畢業設計評閱得分及答辯得分構成。所指導的學生評分各去掉20%的最高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值即為指導教師的初始得分。以教研室為單位,排名第一的教師為滿分40分;排名最后一位的教師該項得分為40*60%=24分;排名中間的教師,其得分在24~40分之間等分計算。

              同時涉及兩方面評價的教師,應取其平均值為最后得分。

              以上得分加上教務處的評價(滿分5分)密封后反饋給教師所在系部。

          二、學生評價數據(30分)

              該評價分為兩部分,第一部分為教師課堂教學質量評價;第二部分為教師畢業設計(論文)指導質量評價。

          1.課堂教學質量評價:

              以班級為單位,將學生對該班所代課的教師的評分各去掉前后20%后按平均分進行排名。排名第一的教師得分為滿分30分;排名最后的教師得分為30*60%=18分;排名中間的教師,其得分在18~30分之間等分給出。

          以上由學生所在系部負責。

          公共課教師所在單位應及時到各數據采集單位提取數據,并統計密封。

          多個班級的評價應進行平均。

          2.畢業設計(論文)指導質量評價:

          以專業(班級)為單位,將學生對每一位指導教師的評分各去掉前后20%后平均,并按教研室進行排名。排名第一的教師得分為滿分30分;排名最后的教師得分為30*60%=18分;排名中間的教師,其得分在18~30分之間等分給出。

          同時涉及兩方面評價的教師,應取其平均值為最后得分。

          三、教師所在單位對教師的評價數據(25分)

          由教師所在系部及教研室給出,并密封。

          四、最終排名

              以系部為單位,根據總分對教師進行最終排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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