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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陜西科技大學鎬京學院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

          發布時間:2017-11-16 瀏覽次數:

          第一章  總 則

          第一條  為維護學術道德、規范學術行為、嚴明學術紀律、促進我院學術活動健康持續的發展,根據教育部《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》(教人〔2002〕4號)和《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》(教社科〔2009〕3號)的有關精神,結合我院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
          第二條 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科技大學鎬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、學生、兼聘人員等。

          第三條 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,主要包括:

          (一)抄襲、剽竊、侵吞他人學術成果;

          (二)篡改他人學術成果;

          (三)偽造或者篡改數據、文獻,捏造事實;

          (四)偽造注釋;

          (五)未參加創作,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;

          (六)未經他人許可,不當使用他人署名;

          (七)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;

          (八)偽造學術經歷、學術成果、成績單等證明材料;

          (九)一稿多投或重復發表研究成果;

          (十)其他學術不端行為。

          第二章  調查和處理程序

          第四條  查處學術不端行為應遵循合法、客觀、公正,教育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。

          第五條  院學術委員會是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。院學術委員會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或投訴,然后學術委員會決定是否實施調查。

          第六條  對需要調查的舉報或投訴,由與調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3-5名學科專家組成調查小組,必要時,院學術委員會會同其他部門聯合進行調查處理。

          第七條  調查小組負責收集分析有關材料,對舉報內容進行查實,形成調查報告提交院學術委員會。學術不端行為影響重大的,可以舉行聽證會。

          第八條  院學術委員會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評判意見前,應當聽取本人的陳述和申辯。

          第九條  院學術委員會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,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評判意見。院長辦公會議根據院學術委員會提出的評判意見,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處罰決定。

          第十條  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后,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有異議的,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院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訴,院學術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書后3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訴人。

          第十一條  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。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,調查機構和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公開有關情況。保護舉報人利益和被舉報人的申訴權利以及相關當事人的知情權。

          第三章  處理措施

          第十二條  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職員工,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、賠禮道歉、警告、記過、降級、撤職、解聘、開除等處理。

          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,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、撤銷獎勵、延緩答辯、退學、取消學位,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等處理。

          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兼聘人員、訪問學者及進修教師等,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、賠禮道歉、撤銷獎勵、通報所在單位,取消兼聘、學習、訪問資格等處理。

          第十三條  指導教師是學位論文和學術成果審查的第一責任人。指導教師因對學生管理失職,致使學生違反學術道德規范,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、暫停招生、直至取消其指導教師資格等處理。

          第十四條  學術不端行為發生后,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從輕處罰:

          (一)積極配合調查、認識態度好的;

          (二)積極減輕學術不端行為不良影響的;

          (三)其他應從輕處罰的情形。

          第十五條  學術不端行為發生后,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從重處罰:

          (一)不配合調查工作,偽造、銷毀證據的;

          (二)同時涉及多種學術不端行為的;

          (三)其他應從重處罰的情形。

          第十六條  對經查證核實,沒有學術不端行為、受到不正當指控的人員,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、正名。對舉報人捏造事實、故意陷害他人的,要進行嚴肅處理。

          第十六條  學術不端行為構成違法的,移送司法機關處理,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。

          第四章  其他

          第十七條 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,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

          第十八條  本辦法由陜西科技大學鎬京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
  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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